常德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发布日期:2017-09-30 信息来源: 市文体广新局 字体:[ ]

     

    序号

    信息事项名称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1

    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

    2

    给有关部门的公函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

    3

    给有关部门的批复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

    4

    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中涉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

    5

    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6

    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7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存在、不明确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7号)第七条

    8

    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信息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十二条

    9

    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案卷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二条

    10

    “扫黄打非”专项行动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二条

    11

    业务工作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六条

     

     详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提交地方政府常务会议和国务院部门部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行政机关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七条:“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六条:“行政机关在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时,应当依法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和公开的类别。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较多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可以决定转为主动公开。但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征求权利人意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制作、保存政府信息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对于不能自行确定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经审查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是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规定,对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进行审查。经审查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在拟公开前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法律法规规定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已收到书面通知,权利人逾期不答复又不提供不答复的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公开。”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条例实施前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档案馆或者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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